兒少法修正三讀通過 禁新聞過度腥羶色
立法院院會11日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法案新增新聞紙不得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內容,包括過度描述或描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爲以及血腥和色情細節的文字或圖片,但引用司法或行政機關公開文書者,不在此限。法案納入媒體自律機制,但如果仍未改善,將處以罰鍰。
法案引進新聞自律條款,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的自律規範和審議機制,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果業者被舉發違反規定,公會應在3個月內依據自律規範處置,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如果業者未履行處置,將被處以新臺幣3到15萬元罰鍰,罰到改善爲止。
另外,爲了保護兒童及少年隱私,修正條文擴大媒體不得報導兒少身分資訊的對象,包括監護權爭訟事件當事人、刑事案件當事人等;但法案也訂了排除條款,如果是爲了維護公共利益,經過相關機關兒少團體和報業公會審議後,認爲有公開的必要就不在此限。
此外,法案明定新聞紙以外的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該由有分級管理義務的人予以分級,經過主管機關認定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虞的物品,也應予以分級。
在網路方面,任何人不得在網際網路散佈或播送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的防護機制,使得兒少可以直接接觸或瀏覽,將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如果列爲限制級的物品,卻違反分級規定而使兒少得以觀看或取得,將處以1萬以上、5萬以下罰鍰。
法案新增通訊主管機關要委託民間團體建立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建立和執行申訴機制,推動內容分級制度,建立過濾軟體,推動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另外也賦予網路平臺業者責任,網路平臺提供者如果被主管機關告知內容有害兒少健康,或是沒有采取防護措施,應該先限制兒少瀏覽或是先行移除,違反規定將處以6到3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