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告學校午餐不得使用非國產肉品無效 臺中市府提告「逆轉勝」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

行政院函告「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禁用非國產肉品及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規定無效,臺中市政府不服興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當事人不適格,判決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爲自治條例要求學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的各式肉類加工品」部分,合於《學校衛生法》立法意旨,且無違反中央法令情形,但「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部分牴觸法規,30日改判中市府部分勝訴確定。

衛福部以2020年9月間修正發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增訂豬萊克多巴胺(瘦肉精)殘留容許量,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臺中巿政府2021年10月間修正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4條,經教育部於2021年11月間函轉,請行政院備查。

行政院認爲第4條有關學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的各式肉類加工品,以及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等規定部分,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應屬無效。

臺中巿政府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當事人不適格,應由臺中巿議會提告救濟,判臺中市府敗訴。中市府不服提上訴。

二審判決指出,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規定有關學校提供午餐,各類肉品及其產製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部分,就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許量,採取與中央法令不同且更爲嚴格的零檢出標準,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相關規定相牴觸。

判決表示,《學校衛生法》既明定學校供應膳食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的在地優良農業產品,地方自治團體於不牴觸中央法規的範圍內,訂定自治條例要求學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的各式肉類加工品」部分,合於立法意旨且無違反中央法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