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乃麟豪宅賭博案 女密友判刑6月還須沒收440萬元
藝人徐乃麟女密友董子綺,5年前介紹楊強蓉租借徐位於臺北市內湖的豪宅,董及楊卻在徐的房子經營麻將賭場44天,每日抽頭金收入20萬元賺得880萬元,臺灣高等法院將董及楊依聚衆賭博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各須沒收440萬元,董女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
本案偵審期間,徐乃麟作證指稱,楊強蓉承租他的房子是經董子綺的引介,徐乃麟也證實,楊女承租後房屋的物管經理向他反映出入複雜,法官也因此認定,楊及董共同犯圖利聚衆賭博罪,邀約多數人前往徐的房屋賭博財物。
判決指出,楊與董在2016年5月18日到同年6月30日止,在楊女承租址設北市內湖區的住宅內,邀約聚集以麻將爲賭具,多次提供賭博場所與賭客對賭財物,每次輸贏1底2萬元至10萬元,1臺2千元至1萬元不等,楊與董與賭客結算輸贏、收取抽頭金。
士林地方法院將董及楊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高院維持刑度,但沒收部分改諭知2人各須沒收440萬元確定,董子綺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