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受訓致身障 消防署被判國賠496萬
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圖/消防署提供
二○一九年朱男被指示與其他學員做「人形蜈蚣」訓練,學員排一縱隊,每人雙腿放在後者肩膀及背部,再全員以雙手撐起身體,與地面平行;他主張因前方學員摔落地面,雙腿壓在他身上,致頭頸部受瞬間外力,頸椎椎間盤突出、脊髓損傷和神經壓迫,不僅無法跑跳、身體左側也沒有冷熱痛覺、右側身體障礙無法準確握筆寫字。
朱男指出,「人形蜈蚣」具高危險性,未納入年度課程表,訓練中心人員違反訓練計劃'、比例原則而有疏失;案發時他僅廿四歲,現於環保公司擔任技術員,要求消防署國賠看護、交通費、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共六六○萬餘元。
法院認爲,「人形蜈蚣」不是明文規範的訓練,具相當危險性,認爲消防署逾越裁量權限,認定朱男受傷與訓練間有因果關係,判消防署應賠償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