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支付結算司:對電信網絡詐騙相關單位、個人實施金融相關懲戒是聯合懲戒的重要措施之一

格隆匯11月26日|公安部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有記者提問:《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有沒有規定與金融相關的懲戒措施?對此,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楊青表示,對電信網絡詐騙相關單位、個人實施金融相關懲戒是聯合懲戒的重要措施之一。

《懲戒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對公安機關認定的懲戒對象實施以下措施:一是限制被懲戒對象名下銀行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的非櫃面出金功能;二是限制被懲戒對象名下支付賬戶業務;三是暫停爲被懲戒對象新開立支付賬戶、實名數字人民幣錢包。此外,有關被懲戒對象信息將被移送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與此同時,爲充分體現懲戒的適度性,《懲戒辦法》在對被懲戒對象實施懲戒的同時,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懲戒期間允許被懲戒對象既有的代扣代繳稅款、社保、水電煤氣費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辦理,允許爲被懲戒對象新開立有限功能的銀行賬戶,避免懲戒措施對當事人過度影響,保障被懲戒對象的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