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小女友拍裸照、電影院口交 律師辯男精神異常法官不信

劉男要求未成年女友拍裸照給他看,以及在電影院內口交臺北地院判他應執行4年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劉姓男子要求未成年女友拍裸照給他看,以及在電影院內口交,因而挨告。他雖承認犯行,但辯稱自己精神狀態反常,聲請精神鑑定,但臺北地院不採信,駁回聲請,並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電子訊號、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判應執行4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玩手機遊戲認識少女,兩人進而交往,劉男並要少女自拍裸露胸部陰部的猥褻照片及影片,使用通訊軟體傳送給他意淫;去年7月間兩人一起去看電影,劉男更大膽要求少女幫他口交。

法院審理時,劉男的辯護律師表示,劉男曾在2015年間犯對未成年人猥褻罪,當時法院判緩刑確定,如今又再犯相同性質的罪,可見精神狀態反常,聲請精神鑑定。

法官認爲,劉男庭訊時都能正常回答問題,難認控制能力喪失或減損,因此駁回聲請,另考量劉男未記取教訓又再犯案,迄今未與少女父母達成和解,遂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等罪,判應執行4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