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唱完進旅館睡同牀 2男先後對13歲小姊妹伸狼爪
一名呂姓男子與男友人阿明(化名)、一對13歲的堂姊妹夜唱結束後,隨即到旅館休息,但明知對方未滿14歲,竟與其中一名少女發生性關係,後來阿明看到後,也跟另一名少女發生關係!臺東地方法院近日依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爲性交,判呂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據判決書提到,呂男透過友人介紹和臉書認識這對堂姊妹,某晚找來阿明和2姊妹唱歌,夜唱後一起步行至附近旅館同睡,期間明知少女未滿14歲,年齡尚輕,性自主能力及身體自主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竟在房間內和她發生性關係;隔沒幾天,又把姐妹花帶到旅館,與其中一名少女發生關係。
呂男則是辯稱,「當天是教召剛結束,與友人阿明、2名少女等人一同前往KTV 唱歌,接着一行人再到旅館房內繼續喝酒,但過沒多久就離開了,沒有跟少女發生性行爲,也沒有跟她躺在牀上睡覺」。
判決書提到,被害人少女在警詢證稱,遭呂男性侵過2 次;而阿明則是在法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表示「確定呂男先跟少女發生性行爲之後,纔跟另一名少女發生性行爲,是因爲看呂男有做,所以才認爲自己應該也可以」。後來,阿明被處2年有期徒刑。
法官審酌相關事證後,再參諸證人阿明與呂男爲好友關係,且案發現場4人均無仇隙恩怨,亦無刻意誣指呂男犯罪,可見阿明所說的內容應與實際發生事實相符,堪可採信,自難採信呂男辯詞。
最後,法官認爲事證明確,呂男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行爲之犯行,堪可認定,審酌他明知被害人未滿14歲,年齡尚輕,思慮及性觀念未臻成熟,仍與她發生2次性交行爲,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康正常發展及侵害其性自主權,所爲甚爲不該,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