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殺警案 薛貞國非因公死亡...遺孀敗訴
信義警分局偵查佐薛貞國在夜店被圍毆致死,銓敘部依「意外死亡」撫卹,薛的遺孀及子女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北市信義區九年前發生夜店殺警案,時任信義警分局偵查佐薛貞國被衆人圍毆致死,遺孀及子女申請撫卹,銓敘部決議依「意外死亡」核發撫卹金,但家屬認爲薛爲「因公死亡」,提行政訴訟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薛案發前飲酒、起腳,不屬於依法執行職務,非因公死亡,判遺孀敗訴。
男子曾威豪二○一四年與女友劉芯彤在「SPARK」夜店與安管人員發生衝突,劉女致電約男子蕭叡鴻商討如何討回公道,蕭約人到夜店助勢。當時休假的薛接獲通報,與同事到場排解,薛被衆人以棍棒、紅龍柱圍毆致死。
遺孀申請因公撫卹,銓敘部審查小組爲避免延宕發給撫卹金,先按病故標準核發,待釐清司法案件、完成調查後,最終決議依「意外死亡」撫卹。
北高行指出,根據警政署員警飲用酒類禁止服勤規定,服勤時不得飲酒,或有酒態、帶有酒味等,服勤前若有飲酒,應事先請假或報請調整勤務時段。反之,擅自服勤,不算依法執行職務。
法院認爲,薛血液酒精濃度換算呼氣值爲○點九二五毫克,相關人員也指薛案發前在餐館、酒店餐敘飲酒,可見事故發生前薛已重度飲酒,足以影響衝突判斷能力,不應擅自服勤。
北高行根據刑事二審判決,認爲第三波衝突是因薛貞國對曾威豪「起腳」,動作超出執行職務範圍,引起其他人反擊,這也不是依法執行職務,銓敘部依「意外死亡」撫卹,而非因公死亡,處分沒有違誤。本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