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配分潤不公!藝人薔薔怒告2友人詐欺 法院全判無罪
臺北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前黑澀會美眉薔薔(林嘉凌)自稱聘僱鄭姓女子、陳姓男子擔任經紀人洽談與廠商談業配賺取費用,卻被詐騙共43萬多元,她委任律師自訴鄭女、陳男涉嫌詐欺取財罪,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口頭約定無法證明犯罪,判鄭女、陳男無罪。可上訴。
薔薔自訴指出,身爲演藝人員,主要收入來源之一爲接受廠商委託,爲其商品或服務提供宣傳服務以換取廠商給付費用,爲增加收入,自2021年起委請鄭姓女子、陳姓男子爲她「開發」及「承接」廠商委託,並按比例分派報酬,所謂「開發」系鄭女、陳男「主動」找尋廠商併成功使廠商委託薔薔,她按廠商費用撥付30%予兩人。
「承接」則是廠商自行或透過非兩人的第三人洽詢,而兩人僅「被動」協助薔薔與廠商聯繫委託事宜,薔薔按廠商費用撥付10%予兩人。兩人均明知上情,仍將各自「承接」的廠商委託,向薔薔謊報爲「開發」,讓薔薔分別撥付廠商費用30%計算的報酬予兩人,而鄭姓女子共詐得37萬2000元、陳姓男子詐得6萬1500元。
法院審理時,兩人不否認有收取薔薔交付的報酬,然均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意及犯行,辯稱:他們與薔薔的約定是「三七分」,即薔薔七成、兩人三成,從來並無約定一成、三成的區別,且兩人不是單純被動受廠商聯繫,而是會跟廠商洽談更多合作細節,如增加合作項目、爲薔薔爭取更高報酬。
張姓證人證稱,他與薔薔、鄭女、陳男認識5、6年,會一起聚餐喝酒、購物,當初薔薔跟經紀公司解約很需要人,薔薔有問他和鄭女、陳男要不要去幫忙,薔薔就找鄭女、陳去當助理跟接洽業配。
張姓證人證稱,業配的事大約在過完農曆年後在西門町的一個火鍋店講,薔薔只有口頭講,沒有簽下合約,後來、薔薔和鄭女、陳男鬧翻,他有出面協調,但是勸不動,鄭女、陳男也爲了接CASE鬧不愉快、王不見王。
法院認爲,由證人證述,薔薔與鄭女、陳男達成工作約定的期間是「農曆年後」,但薔薔與鄭女、陳男負責廠商的簽約時間是2021年10月1日、2022年1月7日、2022年1月5日,不是「農曆年後」,雙方報酬約定有疑。
法院認爲,證人「聽聞」可否推論成所謂「開發」、「承接」的定義不明,鄭女、陳男也曾對薔薔提告民事訴訟主張請求給付款項,難以證明鄭女、陳男主觀上有以「開發」、「承接」混淆取得不同成數報酬的故意,依罪證不足,判處兩人均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