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三讀 全面禁用獸鋏
野生動物保育法三讀,全面禁用獸鋏。(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面禁用獸鋏。原住民族可基於非營利自用,以其他規範方式獵捕野生動物,若未依法申報將處罰鍰,不再涉及刑事責任。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規範,所有人獵捕野生動物都不能使用得的方法有8款,包括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使用毒物、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痹之方法、架設網具、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使用陷阱或特
殊獵捕工具。
三讀條文增訂第7款爲獸鋏,第8款爲「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第21條之1規範,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時,不受第19條第1項第2到6款獵捕方法限制,但須申請、備查,因爲不包含第7款獸鋏,等於全面禁用獸鋏。
三讀條文第51條之1明定,原民若沒依法申報,獵捕到保育類野生動物,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若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但首次違反者不罰,也不再涉及刑事責任。
此外,三讀條文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動保團體關切的山豬吊禁用與否,院會通過附帶決議,未來農業部依據第19條第1項第8款依法公告其他禁止獵捕野生動物之方法,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