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內外兼修”積極推進金融等領域制度型開放

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與商務部、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金融領域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意見》(下稱《意見》),此舉是擴大金融領域開放制度性建設的重要舉措。

《意見》所提出的20條政策措施,將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地區,以及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明確部署承擔對外開放重要任務的合作平臺先行先試。同時,先行先試的成功經驗之後在更廣區域內複製推廣,也是我國推進制度型開放的有效路徑和應有之義。

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會同相關部門推動意見各項舉措落實落地,認真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在金融領域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工作,持續推動我國高水平對外開放。

簡而言之,《意見》體現出“三性”:試點範圍內內外資金融機構業務範圍一致性,相關財產權益轉進轉出的方便性,監管嚴格性。

從業務範圍一致性方面來說,《意見》明確了新金融服務的概念,指的是未在我國境內提供,但已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提供和被監管的金融服務。對新金融服務要遵循內外一致原則,除涉及國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務外,都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試點和後續開展。

比如,《意見》明確:以試點形式開展某項新金融服務,應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參加,不得將外資金融機構排除在試點範圍之外;如果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展,則應允許試點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開展。

近日,相關研究機構發佈了《中國金融改革開放2024年度報告》。報告指出,2024年,我國銀行、保險、證券、資管業對外開放節奏進一步加快。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資產規模、業務收入等均整體取得增長。外資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擴大在華展業範圍,多家合資銀行及保險公司中外資股東持續增持股份,外資券商、資產管理機構積極申請在華展業,機構數量再創新高。以外資銀行爲例,截至2024年6月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共41家,外國及港澳臺銀行分行共116家,代表處共127家,外資銀行已成爲中國銀行業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這也是中國持續推進金融領域制度型改革的重要基礎,既有外部驅動力,也有內在驅動力。

應當看到,除了一些特定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推動實現內外資同等待遇是擴大開放的必然過程,近年來,我國持續縮減負面清單就是具體體現。

改革開放後的一段時間裡,我國曾經對所引進的外資採取過超國民待遇,但現在總體上正在逐步過渡到國民待遇。今後要在繼續完備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內外資一視同仁,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這不但不會削弱吸引外資的力度,反而會更增強外資投入的信心。“一致性”伴隨“確定性”展現出的吸引力是多年來,尤其是近年來實踐經驗證明了的。

從方便性方面來說,《意見》明確,允許試點地區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此類轉移包括:資本出資,利潤、股息、利息、資本收益、特許權使用費、管理費、技術指導費和其他費用等方面,甚至包括因爭議解決產生的款項。

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在這個方面還有更多領域需要探索,包括一些涉及個人的權益方面。

從監管嚴格性方面來說,《意見》明確,要加強對試點地區重大金融風險的識別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在試點地區加強跨部門金融監管協同,加強對跨境收支業務數據採集、監測和運用,加大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健全金融風險應急處置機制。

同時,要建立與國際規則接軌的跨境糾紛爭端解決機制,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支持在試點地區開展國際仲裁和調解業務,探索爲跨境糾紛提供多元化、國際化解決機制。打造“商事調解+國際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國際化金融糾紛解決平臺。

總之,金融業是經濟社會穩定運行的基石,具有高度敏感性,在金融領域逐步擴大制度型開放,也充分體現了中國擴大對外開放的決心和信心。《意見》體現出的在金融領域制度型開放方面的“內外兼修”,可以爲在更廣、更深領域擴大開放上提供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