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儲戶未貸款卻“被逾期”,法院判決銀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來源:大皖新聞
大皖新聞訊 因同名同姓,被銀行誤輸兩筆貸款逾期,導致儲戶陳先生產生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事後,陳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銀行清除逾期個人信用不良記錄,並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近日,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法院公佈了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認爲被告銀行行爲已構成對陳先生名譽權的侵害,遂判決銀行支付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陳先生訴稱,2024年1月份,其準備辦理貸款,在銀行打徵信過程中,發現在遼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處有9筆貸款,其中7筆已經處於結清狀態,剩餘2筆未結清,分別爲2005年11月18日有一筆本金爲4,500元的貸款,2006年6月28日有一筆貸款本金爲15,900元的貸款,但是陳先生沒有辦理過這兩筆貸款。
被告銀行辯稱,上述所涉2筆未結清的貸款確實不是陳先生本人所借,在該行錄入借款信息時,錯將同名同姓的陳先生信息錄入,導致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陳先生個人信用記錄出現錯誤,因此該行同意消除陳先生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個人徵信記錄,但不認爲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遼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錯誤將陳先生信息錄入銀行貸款系統,導致原告個人信用報告中有2筆逾期貸款記錄。借款金額分別爲4500元和15900元。
原告陳先生經營一家畜牧養殖場,爲個體工商戶。陳先生提供了多份書面證人證言,證明陳先生因爲上述原因社會評價降低,對其精神造成損害。
另查明,被告遼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已經消除陳先生兩處借款記錄。
法院認爲,自然人享有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中,原告陳先生與被告銀行不存在借款合同關係,被告將不存在的借款合同記入徵信機構的信息當中,導致陳先生產生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也導致了陳先生的信用評價降低,侵害了陳先生的名譽權,因此被告應當消除陳先生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
關於原告陳先生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的訴訟請求,其提供的多份證人證言相互佐證,被告將其信息錄入貸款系統的錯誤行爲影響到社會對原告個人誠信價值的評判,使原告在之後借款、與他人進行經濟交往時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從而使其個人名譽受到損害,故被告的行爲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原告訴請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酌情支持原告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判決被告遼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給付原告陳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元。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