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逾期十次記錄銀行過錯理應刪除

□ 本報記者 鄧君

□ 本報通訊員 李俏薇

2019年6月,鄭女士爲資金週轉與銀行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該銀行向鄭女士提供10萬元的借貸授信額度。因銀行卡(二類卡)限額,鄭女士將該10萬元借款分10筆借出,但銀行業務員未告知鄭女士此番操作將形成10筆借款並由多個賬戶逐筆管理,亦未告知其如逾期還款將會產生多個逾期信息。

此後,鄭女士的還款賬戶因故被凍結,未能及時還款,導致銀行系統記錄了10個逾期信息。鄭女士知悉後及時清償了全部欠款,但該10個逾期信息已上傳至個人徵信系統並形成多個不良徵信記錄,後續鄭女士因購房、經商等原因向銀信部門貸款,均因徵信不良被拒貸。

爲此,鄭女士多次向該銀行要求修改其不良記錄,便於其能再次申請貸款以正常經營和生活,但銀行均以是鄭女士自身原因造成的逾期爲由,拒絕修改其銀行系統上的逾期信息。雙方協商未果,鄭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銀行修改其不良徵信記錄。

一審法院支持了鄭女士的訴訟請求,該銀行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銀行對鄭女士同一借款分10筆貸出,卻未告知其借款會進入多個賬戶逐筆管理的循環貸賬戶,如逾期還款則會產生10個逾期記錄的徵信風險。鄭女士逾期後在短期內積極還款並提前結清全部借款,而銀行在提供、收集、處理個人信用信息過程中沒有盡到適當的注意及提醒義務,因此,鄭女士因一次逾期還款導致系統形成多次不良徵信記錄、信用評價等級相應降低,該銀行對此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遂依法判決該銀行刪除其系統內因逾期還款而留存的有關鄭女士的一切不良徵信記錄。

□ 檢察官說法

本案承辦法官李美香介紹,個人徵信信息在性質上屬於敏感個人信息,與人格權益息息相關,對個人徵信信息的收集和處理直接影響特定個人的信用評估和相關授信,事關當事人切身利益。本案中,銀行對影響個人徵信的借貸業務未履行風險提示義務,未正確收集、規範管理信用信息,造成鄭女士因多個不良記錄導致信用評價等級降低,成爲銀行貸款“禁入類”客戶,損害了鄭女士名望、聲譽、信用方面的人格權益,銀行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