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益之名公佈社區管理員前科 法官認定報私仇判刑2月
▲住戶槓上社區管理員生積怨,涉印傳單揭露管理員前科紀錄散發鄰居,被法官認定目的是報私仇、判刑2月。(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北市1名陳姓男子槓上住處社區李姓管理員,雙方曾互嗆、互毆而對簿公堂、互有輸贏,陳男從訴訟中得知李男坐過牢,2023年列印李男犯罪前科、服刑地點與日期等個資,分送同社區37戶鄰居,因而被控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陳男辯稱維護公益,臺北地院認定他是在報私仇,判他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陳男家住北市文山區1處華廈,2022年和擔任大樓管理員的李男時起爭執,李男氣不過陳男挑釁,跑去陳家理論跟陳男扭打,2人掛彩互控,李男被判刑4月、陳男被判拘役50天,均得易科罰金定讞。
陳男另告李男罵他「白癡」、「豬生狗養貓帶大」等語、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一審法官勘驗監視畫面,認定李男對着牆壁自言自語,現場無旁人,判李男無罪,上訴二審審理中。
陳男不甘心,從傷害案閱卷得知李男曾犯僞造文書罪坐牢,涉整理李男入出監時間、地點與前科紀錄,列印成傳單後,於2023年8月28日晚間逐一投入住處37戶鄰居信箱,李男被住戶詢問才曉得此事,怒告陳男涉犯《個資法》等罪嫌。
陳男不認罪,堅稱資料都是真的,到司法院網站就能查到,他認爲社區管理員不該有前科,應撤換以保障住戶安全,所以提醒鄰居小心注意,目的是維護公益。
社區主委證稱陳男和李男有糾紛、一直相處不好,但其他住戶普遍認爲李男很熱心,只有陳男說過李男不適任。
法官指出,《個資法》將病歷、犯罪前科等事項列爲特殊個人資料,須在法律規定、當事人自行或已合法公開等《個資法》列舉情況下,纔可在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或依法律規定、增進公益所必要、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等但書條件,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
法官認爲,即使陳男沒非法蒐集李男前科等個資、內容也是真的,但一般人無法從司法院網站查到這些內容,且上網公開的判決已隱匿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與住址等資訊,光看判決未必能判斷是否同名同姓,所以陳男本案所揭露的李男個資,遠超出司法院合法公開的資料範圍。
法官直指陳男本案是針對性地公開與自己有私怨的李男前科個資,更可能令收到本案傳單的住戶,對李男產生厭惡、不信任感,而這種作法正是《個資法》所欲杜絕的不當利用。
法官認定陳男本案作法損害李男利益,且不認罪也沒跟李南和解或取得原諒,考量他大學畢業、現爲上班族,有足夠智識程度理解自己違法,但目前須扶養9旬病父與7旬老母,依《個資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輕判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