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署外持刀砍人 男辯「沒下手」卻被同夥供出

宜蘭地檢署外今年4月間發生一起砍人事件,19歲蔣姓男子得知仇人到地檢署爲人接風,夥同其他4人開車堵人,打傷、砍傷遊姓男子。持刀砍人的羅姓男子一開始沒被逮到,被蔣男等人供出,到案後辯稱沒砍人,但指紋留在西瓜刀上,遭檢方依殺人未遂起訴。

起訴書指出,蔣男因細故與吳姓男子結怨,今年4月16日在社羣軟體Instagram上看到吳男限時動態要前往地檢署,馬上聯絡20餘歲的羅男、張男、簡男、朱男,分乘2輛自小客車前往堵人,晚上9時許來到縣政西路與縣政九街口,攔下正要騎機車離去的吳男等人。

羅男先從副駕駛座下車,手持1把西瓜刀,追上吳男砍傷手臂,吳男朋友遊男上前抵抗,羅男出手更狠,直接朝遊的頭部與背部招呼,蔣男、張男陸續拿鐵棍下車,毆擊遊男,簡男與朱男吶喊助威,行兇後一夥人上車揚長而去。

吳男等人報警,遊男被送往陽明交大附設醫院搶救,受到氣顱、頭部撕裂傷、背部撕裂傷、左小腿挫傷等,所幸救回一命。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與吳男等人的證詞,隔日晚上陸續抓到蔣男、張男、朱男、簡男等人,未逮到羅男,扣得作案的鐵棒,移送地檢署偵辦。

蔣男、張男坦承犯行,但強調只有拿鐵棍攻擊,使用西瓜刀的是羅男,也供出西瓜刀丟在壯圍鄉某處橋下;警方找到西瓜刀,並循線逮捕羅男到案,羅承認有妨害秩序、傷害,辯稱自己是開車的,拿刀砍人的是蔣男。警方採集西瓜刀上的指紋,比對確認是羅男指紋。

檢方日前依刑法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起訴蔣男、羅男、張男,另依刑法150條第2項聚衆強暴脅迫罪,起訴簡男與朱男。

宜蘭地檢署外今年4月間發生一起聚衆砍人事件,砍人者辯稱沒有下手,卻被同夥供出,加上指紋留在西瓜刀上,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