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退場條例解散 3校將提行政救濟
臺南市華濟永安高中董事郭憐蘭(左起)、嘉義市大同商職董事長朱欽姈、雲林縣益新工商執行長黃揆元質疑教育部強硬解散董事會、規定清算處分校產的行政程序不合理。(廖素慧攝)
教育部日前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解散嘉市大同商職、雲林益新工商、臺南華濟永安高中、花蓮國光商工、屏東志成商工及高雄高美醫專等6所私校。大同、益新與華濟永安3校昨天齊轟教育部,大同商職董事長朱欽姈痛批教育部知法玩法,6月依《私校法》解散6校,本月18日卻改用《退場條例》,讓校方原本打算捐贈他校的近6000萬元賸餘財產及校產計劃被迫臨時喊卡,還須改捐給退場基金,非常不公平也不合理。
律師楊英傑表示,教育部6月8日以《私立學校法》第72條第2項勒令嘉市大同商職等6校解散,12月18日又匆匆改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1條勒令6校解散,行政程序有瑕疵,私校將提起行政救濟。
朱欽姈說,大同商職依《私校法》辦理清算,清算後賸餘財產可依法人捐助章程捐贈給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大同商職清算程序已到尾聲,董事會也已決議將賸餘財產近6000萬元現金及校產捐贈他校,教育部卻臨時喊卡,還要這筆財產捐給退場基金。
華濟永安高中董事郭憐蘭表示,教育部臨時召開審議會,私校無暇準備好充分資料,且改用退場條例,侵害私人財產,有違憲之嫌;益新工商執行長黃揆元說,該校3年送4次改辦社會福利機構計劃,教育部退件卻不說改辦標準,先勒令學校解散,才說不同意改辦,行政程序有瑕疵。
對此,教育部迴應,該6所私校所屬法人均未依規定在111年1月16日前「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經徵詢私校諮詢會後,於111年6月8日命該法人解散,並應依《私立學校法》第73條規定辦清算事宜。如不服處分,得自該函送達30日內提出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