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房貸集中度管理有必要
1月1日起,《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正式實施,各家銀行的房地產信貸受到制度約束。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重申“房住不炒”定位,要求解決好大城市住房突出問題之後,建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及時且必要。
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資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其房地產貸款餘額佔比及個人住房貸款餘額佔比不得高於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確定的相應上限。
當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總體平穩,市場主體預期趨於穩定,但房地產市場穩定的基礎仍有待夯實。一個突出的現象是,儘管近年來資金過度流向房地產行業的現象明顯改觀,但商業銀行對房地產信貸的偏好仍然較強,銀行業房地產貸款風險敞口仍然較大。
從國際經驗看,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敞口持續增長可能導致其資產質量易受房地產價格波動衝擊,增加金融體系脆弱性,可能潛藏系統性金融風險。許多國家都把控制房地產系統性風險作爲宏觀審慎管理的重要內容。
目前,我國房地產長效機制建設取得明顯成效,但少部分銀行機構這一佔比過高、遠超平均水平。這意味着其資產質量易受房地產價格波動衝擊,是需要密切關注的潛在風險點,亟需通過制度設計予以約束。
建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不僅有助於提高金融體系韌性和穩健性,還有助於優化信貸資源配置。目前,我國銀行信貸投放中房地產佔比高,這對實體經濟的資金供給形成了“擠出”效應。在這一背景下,爲銀行房地產貸款劃定上限,有助於幫助銀行優化信貸結構,引導金融資源從房地產轉向實體經濟,尤其是支持製造業、科技等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融資,推動金融、房地產同實體經濟均衡發展。
需要明確的是,建立這一制度並非對房地產貸款“一刀切”。作爲一項長效機制,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機制並不是禁止相關業務開展。制度設計也已充分評估銀行調整壓力,除採取了分省分類施策、差別化過渡期等多種機制安排外,金融管理部門還將指導超出上限的銀行按年度合理分佈業務調整數量,有序做好調整工作,避免出現“斷貸、抽貸”。
尤其是對個人住房貸款來說,新規並未設定額度或絕對值,對老百姓購房影響不大。此次金融管理部門設置個人住房貸款餘額上限要求,旨在約束銀行房地產貸款佔全部貸款的比重,而非額度或絕對值,對微觀主體住房貸款需求影響不大。大部分商業銀行尚未觸及上限,居民無需過度擔心買房申請貸款受到影響,存量住房貸款也不會因爲該政策而被銀行提前收回。
從長期看,一套透明、量化的管理制度,將有助於市場主體形成穩定的政策預期,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陳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