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理諸慶恩案 高院裁準再審
富商翁茂鍾(圖中)的筆記本意外揭發臺灣司法醜陋的一面,臺灣高檢署認爲當年銀行經理諸慶恩被訴僞造文書案恐有冤情,爲已故的諸慶恩聲請再審。(本報資料照片)
富商翁茂鐘的筆記本意外揭發臺灣司法醜陋的一面,臺灣高檢署認爲當年銀行經理諸慶恩被訴僞造文書案恐有冤情,爲已故的諸慶恩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認定有新事實及證據,原確定判決未予調查斟酌,檢方聲請再審爲有理由,合議庭23日裁定開始再審。可抗告。
這起罕見受判決人已死亡、檢方代爲聲請再審的案件,是因高檢署認爲,本案因翁茂鍾與司法人員有不當往來造成「失衡的天秤」,諸慶恩遭判刑後含冤而死,所以纔會請求法官開啓再審,受公平及公正、透明的司法審判。
當年檢方以僞造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起訴諸慶恩,臺北地院判他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高院2002年改認定,諸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將他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商會法部分仍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諸慶恩也對有罪部分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期間,諸在2003年5月24日因病死亡,於是撤銷二審判決,改判「原判決關於諸慶恩部分撤銷。本件不受理,諸慶恩上訴駁回」。
時隔廿多年,檢方聲請再審,高院認爲諸男當年辯稱他事前有詢問律師一事,以及卷附百利達銀行函文的內容,攸關他主觀上是否有登載不實的犯意,且他與相關證人的供證,及法院審理時提出的百利達銀行帳冊攸關他是否足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
高院裁定指出,這些證據都足以影響諸慶恩是否成立本案犯罪,但原確定判決未予調查斟酌,本件聲請再審有理由,昨裁定開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