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理諸慶恩案 檢察官提再審!高院裁準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中時資料照片)

富商翁茂鐘的筆記本意外揭發臺灣司法醜陋的一面,臺灣高檢署認爲當年銀行經理諸慶恩被訴僞造文書案恐有冤情,爲已亡故的他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有新事實及證據,原確定判決未予調查斟酌,檢方聲請再審爲有理由,裁定開始再審。

高院審理後依現存卷證,受判決人所辯其事前有詢問律師一事,以及卷附百利達銀行函文之內容,攸關受判決人主觀上是否有登載不實「係爭交易單」(DEAL TICKET)之犯意;又受判決人與相關證人之供證,及法院審理時提出之百利達銀行帳冊攸關受判決人之行爲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

高院指出,以上證據,均足以影響受判決人是否成立本案犯罪,惟原確定判決未予調查斟酌,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規定相符,故本件聲請再審爲有理由,爰裁定開始再審

當年檢方以僞造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起訴諸慶恩,臺北地院判他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高院2002年改認定,諸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將他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商會法部分仍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諸也對有罪部分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期間,諸在2003年5月24日因病死亡,於是撤銷二審判決,改判「原判決關於諸慶恩部分撤銷。本件不受理,諸慶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