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小微金融監管評價辦法發佈:劃分四個等級,作爲政策試點等主要依據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李願 北京報道

11月27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下稱《辦法》),以科學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開展情況和成效。《辦法》共六章30條,明確了評價體系、評價機制、評價流程、評價結果運用等內容。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時《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廢止。

《辦法》所稱銀行爲中資商業銀行及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政策性銀行、直銷銀行、外資銀行應參照《辦法》積極改進完善本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

“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涵。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開展監管評價應當堅持定量與定性並行、總量與結構並重、激勵與約束並舉的原則。”金融監管總局表示。

評價結果劃分四個評價等級

《辦法》明確,小微金融監管評價體系由信貸總體投放情況、成本及風險情況、服務結構優化情況、激勵約束機制情況、合規經營及內控情況、服務地方經濟情況等評價要素構成。各項評價要素下設若干評價指標。每項評價要素的得分通過對評價指標的打分,結合監管人員的專業判斷綜合得出。評價得分由各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總產生。定量指標依據計算結果得分(保留小數點後一位),定性指標最小計分單位爲0.5分。

同時,金融監管總局負責普惠金融職能的司局在每年開展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前,可根據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有關政策法規最新要求和實踐需要,結合當年小微企業金融工作重點,牽頭對評價範圍、評價要素、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分值權重等作必要和適當的調整,制定年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指標表》。

上述評價指標表顯示,信貸總體投放情況評價要素下設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佔本行各項貸款之比、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戶數三個二級指標,最高分分別爲15分、8分、2分;成本及風險情況評價要素下設貸款成本、資產質量兩個三個二級指標,其中貸款成本方面規定“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不高於上年或不高於一定水平的,得滿分;未實現的,得0分。”

從評價指標表總體看,最高得分爲105分(常規指標合計滿分100分),最高扣分爲10分(合規經營及內控情況要素,下設數據質量、合規及風險問題兩個二級指標,均可扣5分)。105分包括5分“配合監管工作情況”的加分指標,“主動參與、承辦、配合開展監管部門組織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領域重大工作任務,表現突出的,酌情得分,可得滿分。”

根據得分,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根據各指標加總得分劃分爲四個評價等級:評價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爲一級;得分在[75,90)區間者爲二級,其中得分在[85,90)區間者爲二A,[80,85)區間者爲二B,[75,80)區間者爲二C;得分在[60,75)區間者爲三級,其中得分在[70,75)區間者爲三A,[65,70)區間者爲三B,[60,65)區間者爲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爲四級。常規指標得分在60分以下者,當年評價結果等級直接判定爲四級。

評價結果作爲政策試點等主要依據

《辦法》規定,金融監管總局負責組織、督導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工作,並直接負責開展對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的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工作。各金融監管局負責組織開展對轄內屬地監管的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一級分行的小微金融監管評價工作。對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分支機構的評價,可參照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確定評價指標和分值權重。各金融監管局可根據轄內實際情況,自主決定是否對轄內的城市商業銀行異地分支機構等其他分支機構開展小微金融監管評價。

在評價結果運用方面,《辦法》明確,小微金融監管評價結果通過以下方式運用:

(一)在對單家機構的相關監管通報中,專題通報評價結果。

(二)將單家機構評價結果抄送有關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和財政、國資等相關部門。

(三)將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體評價結果抄送人民銀行同級機構,並根據工作需要,以適當形式全轄通報。

(四)將評價結果作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相關的政策試點、獎勵激勵的主要依據,優先選擇或推薦評價結果爲一級或二A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五)評價結果爲三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要求其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措施,並加強監管督導。

(六)評價結果爲四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專題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責令限時制定專項整改方案,並跟蹤督促評估其後續落實情況。

(七)評價結果爲四級,或合規經營、體制機制建設等方面評價指標中扣分較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相關現場檢查中應作爲重點檢查對象。

對當年新成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監管評價的,評價結果可不按前款要求運用。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評價結果作爲對小微企業金融業務條線績效考覈的重要參考。大中型商業銀行應當將一級分行評價結果與對分行的績效考覈掛鉤。

同時,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項整改的,在下一年度的小微金融監管評價中,應當重點關注其整改落實情況。對於違反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規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監管評價時仍無明顯整改效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區別情形,對其採取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