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釋字第807號」 勞動部允諾3個月內提出修法版本
大法官20日作成釋字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深夜工作違憲,女性工作時間將大幅鬆綁。圖爲臺北火車站女性員工清潔地板。(本報資料照片)
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女性夜間保護條款違憲、失效,勞團、法學學者今與行政部門在公聽會,勞動部常務次長陳明仁允諾,爲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部將盤點夜間工作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預計將於3個月內提出後續修法規劃。
大法官於上月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針對勞基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僱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衆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宣告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並於解釋公佈之日起立即失效。
由於此釋憲案對於勞基法夜間工作的規定,及工會同意權的落實留下不小的解釋空間,引發勞團呼籲勞動部應針對不分性別的勞工都能有夜間工作保護、保留工會同意權、輪班規範入法等啓動修法。
對此,民進黨立委洪申翰今邀集學者、勞團、勞動部官員召開「釋字第807號對夜間工作、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
洪申翰表示,在大法官做出解釋後,當前《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如何適用夜間工作者,法規上是否充足,更重要的是,未來如何強化《勞基法》第49條母性保護規範?乃至於工會同意權如何積極發揮提升個別勞動權益保護的作用,這都有待行政部門修法補強。
勞動部次長陳明仁表示,《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仍屬有效,因此女性工作者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夜間工作者,僱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至於工會部分仍可依《團體協約法》,與事業單位就夜間出勤時之勞動條件及相關福利事項之提升,協商議定。
由於現行《勞基法》對於法夜間工作者的規定已出現缺口,因此,勞動部同意,爲了保障夜間工作勞工的健康安全,相關主管機關必須要了解目前勞工夜間工作情況,才能提出更有效保護措施。勞動部應對目前勞工夜間工作的樣態、人數、產業別進行了解,並於一個月內做成報告。
與會的臺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綠委林宜瑾、範雲則主張,僱主對於勞動條件具獨斷決定權,因此實有必要強化勞僱協商及共同決定的程序,避免例外工時的浮濫運用。因此,勞動部應藉新勞動三法上路十週年之際,提出補強勞資協商必要措施,以確保勞工的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健康保障。
勞動部允諾,爲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部將盤點夜間工作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函釋,尤其對工會集體權的確保及夜間工作不分性別權利保護,預計將於3個月內提出後續修法規劃。此外,對於保障妊娠、哺乳期間的婦女拒絕夜間工作之權利,勞動部也同意於1個月內提出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