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執業 衛福部增列4場所
衛福部預告增列營養師可執業4場所。圖爲營養師幫活動來賓量測腰圍。(本報資料照片)
民衆對於營養健康知識需求漸增,但礙於現行法規,營養師只能在特定場所執業,否則可能違反《營養師法》,最高處5萬元罰鍰。衛福部近日預告增列4場所可執業,包括食品相關檢驗機構、社區營養推廣中心、監獄及看守所、衛生或社福財團法人等。但像是運動中心、私人企業、藥局都不乏營養師身影,仍未納入執登範圍,營養師公會希望能一併納入,避免營養師被迫走在法規灰色地帶。
根據《營養師法》第10條規定,營養師執業應在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學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場所。衛福部108年曾公告6類場所,但營養師公會全聯會多次建請增列執登處所,衛福部終於在本月7日預告,新增4類場所可供營養師執業。
營養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郭素娥表示,據統計,國內共核發超過1萬張營養師證書,但有執業登記者不到5000人,這中間可能有些人轉業,也可能有些人沒有辦法執登。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說明,醫事人員有法定的業務範疇,必須滿足2條件才能執業,一是取得專業證書,二是申請執業登記。如有證書但沒有執登,仍從事該業務,一旦遭檢舉,可能面臨罰鍰。
「既然實際上有在做營養師的工作,就需要執業登記,但從業的場所卻無法執登,這是很弔詭的事情」。郭素娥指出,本次衛福部預告草案中,仍有些聘有營養師的場所未納入,例如有些運動中心會提供一對一營養諮詢、企業提供員工餐廳或健康管理服務,或藥局僱用營養師提供顧客營養評估諮詢,希望讓這些合格營養師得以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