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輪類出國航程將要求落實邊境防疫管理及洗錢防制

海關受理申報後,應依規定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包括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陳世宗攝)

爲避免跳島或環島郵輪成爲不肖人士洗錢漏洞交通部航港局已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報「郵輪類出國遊程專案」,並已獲得同意辦理,後續郵輪將向航港局申請專案航班旅客登輪前由關務署、移民署、疾管署海巡署等單位,按照「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通關查驗,搭乘郵輪旅客將與搭乘船(機)入出國境之旅客相同,只能攜帶限額現金澈底杜絕非法洗錢情事,已無攜帶現金無上限或免申報現金之漏洞問題

航港局表示,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訂定之「洗錢防制物品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出入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班)次攜帶下列物品,應依規定向海關申報。

海關受理申報後,應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包括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新臺幣現鈔、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以及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等。

航港局指出,郵輪「類出國」方案實施後,關務署將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洗錢防制法」,進行出、入境旅客行李檢查及通關查驗,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依「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進行入出境證照查驗及退關作業,海巡署依據「國家安全法」、「海岸巡防法」執行進出港船舶及人員安檢作業,郵輪業者亦須嚴格落實符合FATF防制洗錢國際標準相關措施,確實落實洗錢防制工作,以維持我國採高標準復航國際郵輪,帶動觀光經濟復甦之優質國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