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2少女拍性愛片「賣色情網站」 攝狼判刑2年4月

鄭姓男子連續誘騙未成年少女拍攝色情影片,被高雄地方法院判刑2年4月。(本報資料圖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鄭姓男子連續誘騙2名未成年少女到他的租屋處內拍裸露及性交照片、影片,並上傳到網站平臺供人付費下載觀看,高雄地院審理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2年4月。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2022年4月間透過社羣網站臉書,以暱名攝影師名義結識未成年少女A女,與A女相約拍攝「戀足」主題之照片,並約定將照片放置付費平臺後對分,合作外拍照片。同年5月1日下午,鄭男騎機車到某捷運站將A女,載到他的租屋處內拍攝裸露服猥褻照片後,鄭男向A女稱,如拍攝更大尺度裸露照片,可以賣得更好價錢,令A女拍攝以足部磨蹭鄭男生殖器,及兩人性交的影片、照片,鄭男將其拍攝的性愛猥褻照片上傳至網路平臺,供不特定買家付費下載觀看。

鄭男在同年某月,另約未成年的甲女拍攝穿着情趣衣照片,將甲女帶到其租屋處內拍攝裸露猥褻照片後,鄭男向甲女要求以借位方式拍攝性交之照片、影片,經甲女同意後,即令甲女拍攝裸露下體、以手摩擦鄭男生殖器、雙方口交及雙方性器摩擦之猥褻照片、影片。

法院審理時鄭否認於拍攝途中跟A女說拍攝性交照片能獲利比較好,也否認知道甲女未成年,辯稱「我不知道甲女未成年」,法官認爲鄭男所言是卸責之詞未予採信。

法官審理後認定,鄭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坦承犯行,念所得不多,且與甲女達成和解賠償,並無恐嚇、威脅或其他違反告訴人意願之行爲,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