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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碳定價機制必須先透過碳盤查建立排放量的資料庫,在完善的碳盤查基礎上才能讓碳費順利運作,因此環境部除了公佈與碳交易攸關的「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也公佈「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一、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環境部於2023年9月14日公告修正《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自次年起排碳大戶辦理碳盤查時,改採盤查、查驗分流,並且須在4月底前登錄盤查資料及10月底前上傳第三方查驗結果,以減少查驗機構量能不足情況。
二、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掌握溫室氣體排放量是推動減量的基礎,環境部爲了因應溫室氣體盤查與查驗的大量需求,於2023年10月5日修正發佈《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主要針對認證機構、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之資格條件與規範進行調整,廣納多元人才及機構投入查驗工作,提升查驗量能,同時也強化對於查驗作業之要求及管理事項,確保查驗品質。
三、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2023年10月12日公佈之《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是規範申請取得國內減量額度的法規,明定須符合「三加五原則」(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驗;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且應避免發生環境危害及重複計算情形)外,應依環境部審定公開的減量方法規劃及執行減量措施,選擇「移除」類型(如造林、森林碳匯、海洋碳匯等)或「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如能源效率提升)等多元措施,並分註冊及額度審覈兩階段申請,過程中須經過第三方查驗機構確證及查證。
其中,減量技術成熟、計算簡易明確且於我國有執行案例者(如燈具、冰水主機汰換)則簡化爲註冊階段免確證,降低申請者負擔。
若無適用的減量方法也可申請審定新減量方法。而已申請再生能源憑證者、應繳納碳費之事業工廠範圍內及已執行超過三年之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措施,則不得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申請,以符合前述「三加五原則」。
四、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2023年10月12日公佈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處理新開發案溫室氣體排放增量對氣候變遷造成之衝擊,並使全國有一致性作法。應實施環評的開發行爲(涵蓋新設立工廠、園區、高樓建築等開發案)皆必須進行增量抵換,以每年溫室氣體增量10%的抵換比率連續執行十年,違反相關規定則有相關裁罰。
環境部提供多元化抵換來源,包括使用溫室氣體減量額度、汰換老舊汽(機)車爲電動汽(機)車、汰換空調、照明等皆可爲抵換來源。此外,被徵收碳費的排碳大戶若減碳量超過指定目標,也可進入增量抵換體系,鼓勵企業減碳愈多愈有利。
若減碳量超過指定目標,除可享有碳費優惠費率外,超過部分可作爲增量抵換來源,申請取得「減量效益」,可出售給科學園區等環評開發單位抵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