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私校為省錢 評鑑當掉7成教師

一名私立大學資深教授表示,大學法賦予大學自治,讓各校自訂教師評鑑辦法,程序看似合法但內容充滿不合理。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學生數減少,私立大專校院恐面臨關校命運,爲節省成本竟在教師評鑑上打主意,侵害教師權利。監察委員啓動深入調查發現,一一二年教師評鑑不及格率,大學校院平均爲百分之三點七五,但有二校未通過率高達七成及四成餘。

大專校院教師評鑑及教學評量制度究竟有無遭濫用?監委表示,歷來部分規範項目衍生重大疑義,如以評鑑條文規定教師募集學校發展基金(經費) ,或規定教師實施義務教學或以未支領超授鐘點費換取評鑑集點加分、規範教師義務夜間輔導授課、或任由行政主管恣意給分等特殊現象,明顯不符合大學法相關法令。

監委紀惠容說,這些違法學校,多數經營不善,面臨關校,爲了節省成本,以評鑑手法苛扣老師,這是非常不佳的手段。基於學生學習權、教師工作權,教育部應該關注處理。

高教工會代理執行秘書張志綸表示,大學教師評鑑制度應修正爲「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與教師升等、不續聘、懲戒等不利對待脫鉤。目前中小學已實施「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大學教師比中小學教師更需強調教學研究的自律性,當有理由比照以「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取代教師評鑑制度。

教育部迴應,自大學法第廿一條施行以來,已多次重申大學訂定教師評鑑相關辦法時,除應完備校內溝通程序與法制作業外,也應基於協助教師教學專業發展、改善教學品質等精神訂定合理評鑑項目。教育部於二○一七年間對將招生績效列爲教師評鑑基本項目的學校,要求限期改善,也不允許教師評鑑納教師募款或捐款,倘若再有相關情事的檢舉或陳情並經查證屬實,教育部將懲處學校。

教育部強調,將彙整本次監察院所列,有違教師評鑑目的的項目及樣態,及訂定相關參考原則,提供各校自我檢視並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