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錫堃說他「同意」搜索高虹安?臺北地檢署駁:依法通知即可

高虹安。圖/本報資料照片

檢調查辦新竹市長當選人高虹安涉貪一案,昨天搜索高虹安立法院中興大樓10樓的辦公室,關於搜索前的程序踐行,立法院長游錫堃、檢方說法不一致;臺北地檢署今天強調,搜索高虹安的辦公室依法「通知」游錫堃即可。

臺北地檢署今天正式發新聞稿表示,「本署偵辦高姓被告涉嫌浮報助理費等案件,昨(15)日上午系由檢察長先以電話通知立法院秘書長,請其陳報遊院長後,再由院方人員引領執行人員前往高姓被告國會辦公室進行搜索,並無本署事先函請立法院同意搜索之事,特此澄清。」

至於游錫堃昨天於搜索行動曝光接受媒體採訪時則表示,「前幾天就在林志嘉送上來的簽呈上批准同意」,遊的說法明顯與臺北檢署的認知不符。

依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在政府機關、軍營、軍艦或軍事上秘密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爲其代表之人在場」,臺北地檢署查辦高虹安於昨天的搜索、蒐證作爲,實質上只要踐行「通知」該管長官即合法,與游錫堃同意或者不同意毫無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