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二審裁定停審 高檢署「抗告被駁回」確定
▲高虹安案二審被裁定暫停審理。(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詐助理費,一審被判7年4個月有期徒刑,經過上訴後,高院二審則裁定停審、聲請釋憲。臺灣高檢署對此不服,提出抗告,被高院駁回確定,不得抗告。
據瞭解,在一審判決中,法官認定高虹安詐領11萬餘元的助理費,因此依照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判處7年4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經過審判以後,高虹安的新竹市長職務被停職。
高虹安對此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審理後裁定,各級民意代表多年來因爲公費助理費、加班費等問題而被法院判決的案件,共有200多筆。但針對立委涉及公費助理而被判有罪,高虹安是第一人。
此外,高院認爲,《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裡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仍有疑義,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法官可否就依此審判,均有疑義。
因此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停審,並且撰寫2萬字的釋憲聲請書,項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對於高院的裁定,臺灣高檢署感到不服、提出抗告,請其撤銷原裁定。不過高院認爲,檢察官提起抗告並不合法,予以駁回,並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