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案停審 高檢抗告遭駁回

停職中的新竹市市長高虹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檢署認爲,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九八條之一立法意旨,高院諭知「本裁定不得抗告」明顯違背法理,應接受上級法院審查,請求將原裁定撤銷,另爲適法裁定。但高院認爲依照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號解釋,裁定停止訴訟,屬關於訴訟程序裁定,不屬刑事訴訟法第二九八條之一明文規定得提起抗告的裁定,檢察官抗告不合法。

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第一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高院合議庭認爲,多年來各級法院因地方民代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判決有二百多筆,但立委因涉此問題而被判有罪的,高虹安是「第一人」,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代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委,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六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此部分有疑義。該條文實務上應如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可否由個案法官審查,也有疑問。

高院指出,釐清民代助理費性質,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爲是否觸法,高院認爲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造成無必要的紛爭與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