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華新換股不公? 東元:經主管機關審查覈準生效
有東元小股東指稱,東元電機與華新麗華以換股方式策略聯盟,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之虞,而向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告訴。東元對此表示,與華新麗華以增資發行新股換股方式進行策略聯盟,經金管會審查後於109年12月16日覈准生效,並已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該次股份交換案的必要性、雙方合作計劃內容及效益。
東元表示,換股基準經專業顧問提出合理性意見書,參酌雙方專業顧問,包括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提出的盡職調查報告、換股比例評價及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孟達會計師出具的合理性意見書,並依據雙方公司市場價格、淨值、獲利能力等財務資料進行計算,無換股基準不公問題。
東元表示,有關換股程序皆依規定辦理,無違反法令,且本公司於109年11月20日董事會中經全體董事充分討論各項換股細節後達成決議,該換股程序均依法辦理,無違法問題。東元一向重視公司治理,遵法執行各項程序,針對所謂小股東之提告,盼主管地檢署明查,勿任由浪費公共資源,無端興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