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母前男友交往分手被討96萬 她唬國三被性侵 因這表情慘了
與母前男友交往分手被討96萬,她唬國三被性侵,因這表情下場超慘。(中時資料庫)
一名16歲少女小美與媽媽的前男友小明交往後懷孕,並由男方帶去墮胎,未料小美劈腿被發現,提出分手後並要她還4年間的的生活費96萬元,小美無力返還,向地檢署提告小明在她國三時就性侵她還害她懷孕,甚至拍攝性愛片恐嚇取財。法官檢視雙方對話及拍攝的性愛影片,發現小美表情愉悅相當享受,還主動親吻小明,且平時兩人也相當親密,認定2人是合意性交,因此不起訴小明,另依誣告罪判小美4月徒刑。
根據判決書,16歲少女小美與小明原爲男女朋友關係,二人於民國107年間分手後,因小明要求她返還支付多年來之開銷共計新臺幣96萬元,卻因無力返還心生不滿,向法院提告小明曾在國三時性侵她,還以拍攝不雅照爲脅,要求陸續發生性關係,還拿不雅照恐嚇她要支付96萬元生活費,讓她心生畏懼,前下簡易借據。
但是小明辯稱,他曾和小美母親是男女朋友,後來與小美母親於104年9月間分手後,才和小美交往,兩人是在小美高二下學期發生性關係,小美曾懷孕過2次,第1次是她母親帶她去診所拿掉,第2次是自己陪她去診所拿掉,自己曾要求小美籤借據,是因爲兩人在一起的生活開銷,也認爲這是借款,糗兩人是合意發生關係。
法官調查,發現小明與小美有許多親密之自拍合照或錄影,也有性愛錄影以及穿情侶裝,或是與小美家人一同出遊、一同參加友人喜宴的親暱照片。且性愛片中,小美神情自若、愉快,更有主動親吻小明之畫面,顯然確實爲男女朋友,而非遭要脅或強制爲性交行爲。
法官又查出,小美在104年10月間因懷孕而前往診所墮胎,又於105年6月間再次懷孕而由小明陪同就診,如果小美真的在104年6月遭性侵且遭母親發現,但小明卻在當年9月才與小美母親分手,母親豈會容忍女兒懷孕後,由男友陪同前往醫院墮胎,因此遭到性侵顯非事實。
法官審理後認定,小美因爲不滿被小明要求還錢,捏造遭性侵、恐嚇證據,若非男方留存雙方LINE對話紀錄及照片,又如何洗刷所受不白之冤,一審依誣告罪判小美4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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