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砲14歲少女辯:只是面交!她指「那裡有一顆顆入珠」 刺青男下場悽慘

吳男少女約砲竟辯稱「只是面交」,少女指證歷歷,吳男遭判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123RF)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42歲吳姓男子透過微信認識一名14歲少女並相約見面,吳男明知對方年齡,卻3度將人帶到摩鐵嘿咻,因而吃上妨害性自主官司。然而,吳男辯稱自己從事網拍,少女跟他買相機,所以才約在旅館面交,並沒有跟他發生關係,但少女指證歷歷,還提出他下體有「入珠」、前胸刺青等,法官認定他涉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他2年6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有竊盜、詐欺前科的吳男2015年10月間利用微信約羣組結識一名就讀國三、年僅14歲的少女,並相約見面,卻3度將人帶到摩鐵發生關係。事後少女因向學校老師透漏自己已「破處」,案件才因此曝光

然而,開庭時,吳男矢口否認與少女發生關係,堅稱自已是爲了與少女面交相機才與對方相約見面,但少女指證歷歷,還指出吳男下體有一顆顆的「入珠」、左手臂及前胸有刺青,且2人在摩鐵時,吳男的乾妹妹也有到場等。

法官隨後找來吳男乾妹妹指證,她證稱,當時吳男打電話約她到旅館聊天,並說要介紹小女朋友給她認識,但她到了旅館後,發現少女僅穿着內衣褲房內,她不好意思久待,因此待了10分鐘左右就離開。

法官審理後認爲,吳男與少女2人若是單純要面交,怎會選擇旅館這種隱密的場所,不僅違反一般網路交易常理,更突顯自己用通訊軟體約砲的原因。再者,若2人無親密關係,少女怎能對吳男身體特徵清楚明瞭,因此將吳男依3度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合併判處2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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