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女爲虛寶裸聊 到手就封鎖 變態男「做這事」下場很悽慘
林男以贈送遊戲虛擬寶物,2度引誘孟孟透過LINE視訊裸療並偷側錄。林男發現孟孟取得虛寶封鎖他,嗆:「還贈送的虛擬寶物等值金額或再做1次裸聊」。(示意圖shutterstock)
北部一名林姓男子透過手遊認識15歲少女孟孟(化名),互加LINE好友聊天后,林男以贈送遊戲虛擬寶物,2度引誘孟孟透過LINE視訊,脫光全身衣物,露出頸下部身體部位,林男偷偷側錄相關影片。林男後來發現,孟孟取得虛寶後就封鎖他,竟嗆聲:「還贈送的虛擬寶物等值金額或再做1次裸聊」,孟孟被迫再次以同樣的方式視訊裸聊。
判決書指出,孟孟向法官指稱,「因爲我拿到寶物之後就把他的LINE聯絡人刪掉,IG也封鎖,對方覺得這樣的行爲是詐騙」、「要我還新臺幣1000元,因爲他覺得我騙他錢,再做一次指的是視訊裸聊,後面我選擇視訊裸聊」。
「我把他的IG和LINE都刪除,因爲他從IG上發現我封鎖他,他就傳訊息給我,他覺得我騙他,所以叫我還錢或再做一次裸聊,因爲他在這之前已經送給我皮膚(虛寶)了。所以在這之後我還有跟他做一次裸聊」。
法官勘驗林男與孟孟的LINE對話紀錄,林男傳訊:「你拿到我的東西刪掉」、「就是詐騙」、「那妳今天爲什麼說封鎖」、「還錢跟在做一次」、「你選一個」、「你選擇哪一個」、「還錢就1000」,之後孟孟就透過LINE視訊裸聊。
林男則向法官表示,坦承前2次犯行,但否認第3次有脅迫孟孟;法官認,依據雙方LINE對話紀錄,林男聲稱並無脅迫,不足以採信。
法官認爲,林男前2次犯罪事實明確,系犯刑法第227條第4項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猥褻行爲罪、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電子訊號罪。第3次系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電子訊號罪。
法官審酌,林男見孟孟年幼可欺,心智發育尚未成熟,無成熟性自主及判斷能力,竟引誘及脅迫告進行裸聊視訊,已造成其身心莫大創傷,且迄今亦未能達成和解,難認林男有何顯可憫恕之情。
林男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法官日前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林男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又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又犯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7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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