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過馬路險遭撞飛!警用「這理由」不開罰 立委斥:官逼民反

立委遊毓蘭對此迴應,「該做的不做就是官逼民反,該改的不改就是準備被人民唾棄。」(圖 / 中時資料照)

臺灣從6月30日始正式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若汽、機車不停讓行人將加重罰責,最高可開罰6000元。臺北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日前就有1名孕婦過馬路時險些遭撞飛。孕婦事後報案,文山第二分局(6)日迴應,因該案並未發生交通事故,且依「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相關使用規定,交通監視器畫面不得作爲舉發依據,因此無法開罰駕駛。

立委遊毓蘭對此迴應,「該做的不做就是官逼民反,該改的不改就是準備被人民唾棄。」(圖 / 立委遊毓蘭提供)

針對警方不予開罰結果,立委遊毓蘭特請警政署、臺北市警察局說明此案,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仍堅持,依規定不能舉發。

遊毓蘭質疑,當事者已經報案,警察除調閱監視器,爲何卻未通知自小客車駕駛人到案說明?調查清楚依規定舉發,維護人民權益,如此以往,如何擺脫行人地獄惡名?

遊毓蘭表示,依照「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犯罪預防及偵查爲目的,併兼顧人民權益,以適當方法爲之,不得逾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交通秩序原本是屬社會秩序一部分,民衆報案險遭撞及威脅生命安全,經警調閱錄影監視影像佐證,違規屬實即依第四條規定予舉發本來就是依法有據。

遊毓蘭進一步說明,警方最常使用「自治條例」相關使用規定,交通舉發取締未符合設置公家監視器(CCTV)目的,不得作爲舉發之唯一依據,但是本案有被害人檢舉,影像不是唯一依據。

遊毓蘭強調,「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起源於民國102年臺北市設置CCTV時,議員們反對裝設拒絕支持預算後,是府會妥協的結果,堅持CCTV作爲犯罪預防、交通事故調查使用,卻絕不作爲交通違規告發使用。

遊毓蘭認爲,多半民衆現如今已能正面看待CCTV,而此次孕婦在人行穿越道上險遭不測,民衆也已經意識臺北市自治條例已經不合時宜。

最後遊毓蘭表示,「雖然我是立法委員,仍然必須要面對現實:警察是不怕官,只怕管,臺北市的警察沒在聽中央民代的。」

遊毓蘭最後向所有關心行人安全的臺北市民喊話,請求他們向選區議員要求,請他們修改「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讓臺北市的CCTV也能作爲改善交通,取締嚴重違規的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