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男開車自撞東山服務區匝道護欄 害妻當場撞死被訴獲緩刑

雲林縣24歲黃姓男子去年4月25日凌晨2時32分駕駛小貨車,沿國道3號高速公路南下,途經320公里處,欲駛入東山服務區入口匝道時,不慎撞及外側護欄,致副駕駛座的妻子當場死亡,他多處撕裂傷送醫,他與妻子家屬調解且取得諒解,法官認他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6月,緩刑2年。

臺南市消防局當時獲報,國道3號南下段319.8公里處發生自撞車禍,疑有2人受困,立刻調派人車前往救援,到場後發現小貨車撞上路旁東山服務區休息站路牌,車身懸空卡在護欄與路牌支架間,因撞擊力道大,車頭全毀,黃仍有意識,但副駕駛座上同姓妻子已明顯死亡而未送醫。

黃男坦承其確有過失,並配合進行偵、審程序,認他確出於悔悟而自首接受裁判,並依法減輕其刑。

臺南地院審酌,黃疏未注意遵守相關道路交通規範,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因此導致妻子死亡最嚴重結果,造成妻子與家屬天人永隔慘劇;惟念他犯後坦承犯行不諱,表現悔意,並與妻子家屬達成調解,且給付賠償金額完畢,家屬也表示願意原諒他。法官認他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6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雲林縣黃姓男子去年4月25日凌晨駕駛小貨車,沿國道3號南下,欲駛入東山服務區入口匝道時,不慎撞及外側護欄,致副駕駛座的妻子當場死亡。圖/讀者提供

黃男本人多處撕裂傷送醫,副駕駛座的妻子當場死亡,與妻子家屬達成調解,臺南地院認他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6月,緩刑2年,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