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地熱專章 民團:法務部踩得太硬了

爲友善環境及兼具產業共榮,明定地熱發電尾水回注比例應達90%及地熱多元利用規範;於溫泉區內開發應分析對溫泉產業發展影響;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部落諮商程序。

此外,排除溫泉法有關溫泉開發許可審查程序,並明定地熱水權年限爲20年。排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山坡地土地變更面積限制。

關於修法,臺灣地熱資源發展協會秘書長王守誠表示,最近經濟部在召開施行細則的公聽會,裡頭有蠻多不同的意見,有一些實務上並沒有做授權,例如最嚴重的問題在於,地熱開發都是走斜井或定向井,所以鑽井範圍可能會超過原來的土地。

他指出,目前的法規並沒有規定說如果鑽到別人的土地下方有一個免責條款,並沒有像交通公共設施有一個這個規定。這個問題就是,開發商鑽斜井還有取得更多土地使用權,但與人要土地使用權時,業者就暴露商業機密。

他表示,建議能源署能趕快建立補救的辦法措施,但對於能源署來講只能再重新修法,才能夠把授權放上去,沒辦法在施行細則這邊把規則講清楚。

能源署的立場是請教法務部,但法務部認爲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是上天下地。他說,其實在民法773條有土地使用權的範疇,那個範疇是沒有影響到地主權益的話,他其實是可以使用的。

那這個沒有影響到別人的定義,法務部認爲要有法律規定才能。但是,就實務上來講,三百公尺、五百公尺甚至一千公尺以下,跟地主的權益完全沒有影響。

「法務部踩得太硬了!沒有影響的事情還要叫業者證明沒有影響。」他說,山不轉路轉,開發商可能也有自己的做法,只是就不是很圓滿的方式。希望法務部用科學的心態處理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