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力主修憲訴法令大法官人數成「法定總額」 司法院反對修嚴
憲法法庭25日將就國會改革法釋憲案宣判,加上憲法法庭作出「實質廢死」判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國民黨籍召委吳宗憲今排審「憲法訴訟法」修法,修正案將大法官「現有總額」定義爲增修條文的「法定總額」,即固定爲15位,修法若通過,在31日7名大法官卸任後,可能因「補不滿」而無法審理。
司法院反對修法,認爲過於嚴格的程序門檻,將導致程序無法開啓並作成裁判,無異剝奪大法官行使憲定職權,也嚴重影響人民獲得妥速審理與判決的權利。
國民黨指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條是爲「避免單一或少數觀點主導判決,而無法充分考量各種專業角度和見解,導致專業意見不足,影響裁判的質量和深度,造成公衆對大法官公信力的下降,破壞司法公信力」,但司法院代理秘書長黃麟倫表示若修法,現實上恐窒礙難行。
黃麟倫表示,司法院是唯一有權解釋憲法的憲政機關,司法院大法官須經總統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宣誓就職,始能執行職務,我國未有現任者在繼任者被任命前任期延長,或出缺暫時任用等制度 ,若遇大法官辭任(例楊仁壽、彭鳳至)、死亡(如張於潯、楊日然)、停止執行職務、任滿未及時任命繼任者(如林永謀、王和雄、余雪明、廖義男2007年9月30日任滿後,總統提名的人選未獲立法院同意)等情形,就出現大法官缺額。這時,於補足缺額大法官提名、行使同意權、任命及宣誓就職的程序尚未完備前,現實上可執行職務的大法官人數,必然低於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的員額總數。
司法院認爲,憲法訴訟法設有多條以大法官現有總額爲基準計算人數的規定「非法制上獨創」,反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條就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爲計算標準,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第3項就會議決議的出席及決議人數計算,都是以委員「現有總額」爲準。
黃麟倫指出,若如修正草案意旨,大法官出缺時,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示15人的員額總數,才能評決受理、作成判決或暫時處分裁定,如遇大法官提名任命程序久懸或辭任,恐導致實際大法官人數低於10人、即現職大法官人數未達最低人數,而無法評議、裁判,不能執行解釋憲法職務等嚴重後果。
此外,憲法訴訟法爲保障公平審判,設有迴避制度,若修法通過,必然發生參與審判的大法官人數少於15名情形。黃麟倫認爲憲法爲保障人民權利的根本大法,大法官爲憲政機關,其存續與正常運行不墜屬憲法重要價值,也是保障人民基本權的重要前提,大法官是唯一且具備普遍拘束力的違憲審查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有履行其依憲法第78條解釋憲法的義務。
憲法法庭25日將就國會改革法釋憲案宣判,加上憲法法庭作出「實質廢死」判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國民黨籍召委吳宗憲今排審「憲法訴訟法」修法,修正案將大法官「現有總額」定義爲增修條文的「法定總額」,即固定爲15位,民進黨強力反對。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