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執行死刑! 民團譴責法務部違法、恣意殺人

死刑犯黃麟凱2013年殺死女友、女友母親,事後被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法務部16日籤準執行,晚間臺北看守所外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舉牌大喊「請執行檢察官建請法務部審覈」、 「停止死刑!黃麟凱可以提非常上訴」、 「請執行檢察官槍下留人」(郭吉銓攝)

死刑犯黃麟凱2013年殺死女友、女友母親,事後被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法務部16日籤準執行,晚間臺北看守所外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舉牌大喊「請執行檢察官建請法務部審覈」、 「停止死刑!黃麟凱可以提非常上訴」、 「請執行檢察官槍下留人」,警方則是在現場戒備防止意外發生。(郭吉銓攝)

針對法務部晚間再度執行死刑,包括臺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臺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民間團體16日發表聲明,譴責法務部在死囚黃麟凱仍在尋求閱卷尋求救濟,卻執行死刑,違背憲判8判決意旨,是「違法執行」,無異恣意殺人。

聲明指出,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對於37位聲請人(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據以聲請的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個案判死僅應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爲合憲,因此,憲判8判決賦予各該聲請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而對於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憲判8判決依此提供他們開啓新的救濟選擇。就這些個案,憲判8判決除具體指示他們死刑確定終局裁判應經過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外,亦賦予檢察官負有證明確定終局判決是以一致決作成之義務。

由於過去判決評議是否爲「一致決」是屬秘密,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迄今均未能探知他們確定終局判決是否屬於「一致決」,因而存有程序疑義;此外,現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他們判死程序均未經「量刑前社會調查」之程序調查,而存有個案是否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疑慮。在這些疑義尚未釐清前,按憲判8判決意旨及精神,主管機關不得恣意執行。若有執行,此即屬違反憲判8判決意旨精神之執行。

日前聲請人黃麟凱委任律師經閱卷,正藉此檢視黃的個案裁判上具否憲判8判決意旨部分,聲請人自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因此今晚法務部長、總統簽署的執行令,在聲請人黃麟凱仍在進行救濟的情況下,必然是違法、違憲!也是國際社會所不能接受的殺人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