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恩恩爸提告過失致死 侯友宜獲「不起訴」
中和2歲男童恩恩染疫過世,恩恩爸控訴新北市政府延誤送醫81分鐘。(本報資料照,蔡雯如攝)
中和2歲男童恩恩去年4月染疫過世,成爲國內首位兒童確診死亡案例,恩恩爸認爲新北市政府自創的「確診者要衛生單位同意才能派救護車」,導致救護車81分鐘後才抵達,送醫過程延誤,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定過失致死、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嫌不足,今將新北市長侯友宜、衛生局長陳潤秋、消防局長黃德清、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李宇鬆不起訴。
檢方調查認爲,恩恩的送醫過程,基於分層負責,實際處理者均爲第一線值勤人員,並無本件所列被告等人;而消防局前年6月3日便籤、指揮中心各類案件標準作業程序及COVID-19疑似或確診病人處理流程圖是由李姓主任決行,並無事證可認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就前開送醫流程事先參與規畫或設計。
而就相關政策或行政法令之制訂、送醫流程之規畫、相關人力或物力配置,縱有不夠周延或全面之處,亦應屬有無行政或政治責任的問題,仍不宜率以刑責相繩。
且本件如能提早送醫或中和衛生所人員有接聽電話,是否即能避免恩恩死亡結果之發生,亦乏事證可據,無法認定前開制度的設計、或送醫遲誤與死亡間有刑法上相當因果關係,難認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應負過失致死之刑責。
至於公務員廢弛職務罪,須有公務員廢弛之事實及發生災害的結果外,且所謂之「災害」,是指災變發生,使多數公衆的生命、財產、身體遭受損害而言,因此如僅使少數人遭受損害,則不能謂的災害。本件並無證據足認有使多數公衆之生命、財產、身體遭受損害,顯與該條之構成要件不符,告發意旨尚有誤會,應認黃德清、陳潤秋及李宇鬆此部分罪嫌亦有不足。
另告發認爲黃德清及李宇鬆於恩恩爸於同年月6日上午某時許,至消防局聆聽上開有關恩恩送醫過程相關錄音檔案時,僞造報案電話,製造指揮中心忙碌之假象,涉犯圖利罪嫌;告訴意旨認前張姓消防員於臉書貼文或於電視臺發表言論,涉犯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嫌;認爲卓冠廷涉犯教唆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於今一併偵結,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均爲不起訴處分。而張姓消防員自首涉犯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則爲緩起訴處分。
此外,恩恩案去年9月間遭新北市府駁回國賠訴求,恩恩爸去年11月也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和衛生局提出國賠新臺幣「1元」的民事訴訟,全案尚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