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小劇團批銅臭 勞動部:隨團老外可彈性處理
▲差事劇團因資本額未滿500萬被勞動部退件,圖爲《人間條件》劇照,跟本新聞內容無關。(資料照/綠光劇團提供))
差事劇團邀請外國導演來臺執導,卻因爲資本額不足500萬,遭勞動部要求補繳證明,被劇團團長鍾喬怒批「用金錢衡量文化」。對此勞動部表示目前已與文化部討論彈性處理機制,如果屬於劇團隨團支援的外國人,可依藝術演藝內別申請。
差事劇團9月邀外國導演來臺參與跨國合作,不料卻收到勞動部發函,要求劇團補件繳交申請A類僱主資本額新臺幣500萬元證明,鍾喬表示「做文化工作又不是做生意,怎麼可能每年平均營業額會達1000萬元,又怎麼可能平均進出口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
不只差事劇團遇到此狀況,自然而然劇團在今年二月邀請波蘭著名劇作家瓦恰克來臺主持工作坊,因爲劇團以外國人就服法申請F類「藝術及演藝工作」工作許可,但遭勞動部以「劇作家沒演出」駁回,要求劇團改以A類「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申請,此類申請的僱主,資本額須達500萬、平均年營業額須達1000萬,該劇團團長也痛批此規定不合時宜。
勞動部解釋,過去104年就與文化部及藝文團體取的共識,若是隨團支援的外國人員(例如導演、舞臺設計等)屬爲達成演出不可或缺的必要人員,將可依照藝術及演藝工作相關規定申請工作許可,但僱主必須填聲明書;如果是個別申請外國導演、編劇來臺指導或協助本國演藝團體之情形,則仍應依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相關規定申請許可。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A類申請爲「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條件是申請申請A類的僱主資本額須達500萬、平均年營業額須達10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