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2張金融卡蹲路邊15分鐘被查 男車手「這樣做」一審獲判免刑
臺中市邵姓男子去年5月騙取陳姓婦人2張金融卡,得手15分鐘就被警方盤查,但他主動繳交犯罪所得並配合員警調查,完全坦承犯行,臺中地院一審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規定判處免刑。(潘虹恩攝)
臺中市邵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去年5月騙取陳姓婦人2張金融卡,得手15分鐘就被警方盤查抓獲。適逢打詐新四法8月上路,其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新增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者,得減輕或免刑,臺中地院一審認爲,邵不僅自首且積極配合檢警,供檢警扣押全部犯罪所得,判他免刑。可上訴。
邵男與暱稱「呼雅」、「老王法」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公務員向陳姓婦人行騙,陳姓婦人向詐騙集團告知金融卡密碼後,邵男並於去年5月29日騙取陳婦2張金融卡。距離陳婦交出金融卡不到15分鐘,邵男蹲在路邊抽菸時,遭到巡邏員警盤查,他即主動交出2張金融卡,也同意員警搜索身體與揹包,且於警訊至檢方偵查,全面坦白犯行,檢方依觸犯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
適逢打詐新四法8月上路,判決書指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規定,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
臺中地院法官認爲,邵男而參與詐欺集團,還假冒公務員進行詐騙,行爲應受譴責,但考量邵男在犯案後約15分鐘內,因員警例行巡邏盤查被發現,即主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張金融卡)供員警扣押,並同意員警,同意檢查身體與揹包、詳細說明案情,完全坦承犯罪行爲,可見邵男悔意,不僅減少司法資源浪費,也讓被害陳婦在當日取回金融卡,讓被害陳婦所受損害完全恢復,符合法律針對悔悟行爲的特別寬典規範,因此判除免刑,沒收扣案手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