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緩刑未褫奪公權定讞 宜蘭議員陳杰麟保住工作
宜蘭縣議員陳杰麟在上屆議員任內期間,被控以妻子的姪子、阿姨等人作爲人頭,詐領議員助理補助款342萬多元;一審依貪污罪將陳男判刑2年、緩刑4年並褫奪公權4年,二審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陳男在2014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擔任宜蘭縣議會第18屆議員期間,透過其配偶覓得人頭向縣議會申報公費助理,讓議會撥公費助理補助款給陳男找的人頭,詐領補助款342萬4258元。
宜蘭地方法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罪判刑,但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陳男支出私聘助理之助理費總額已達347萬元,支出大於收入,陳杰麟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及詐取公有財物的貪污犯意,改依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輕判。
高院考量陳男已認罪,且在偵查全數繳回公費助理補助款,因此給予緩刑3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且因未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故無褫奪公權之問題。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