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花冠一審判決 內政部:未達停職要件
民政司副司長羅瑞卿受訪指出,根據《地制法》第78條規定,停止地方首長職務有幾項要件,第1款,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第2款則是,法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內政部表示,依據高雄地院今天宣判,張花冠依16個泄密罪判處2年6個月,得易科罰金;另泄漏大埔美二期標案部分,則遭依泄密罪判1年8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均未構成停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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