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慈善基金會選任「選任第9屆董事」 二審大逆轉
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大樓(本報資料照片)
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董事鍾德美等7人,提告指控吳景明行使第8屆董事長職務時,不顧其董事離開會場,未經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出席情況下,表決並作成選任第9屆董事之決議,請求法院撤銷,一審駁回此部分請求,二審逆轉改判準。可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爲,吳景明獲法院裁準暫時行使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職務,鍾德美則遭禁止行使職務,該裁定已確定,吳景明自得依張榮發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規定,於在判決確定或其他方式訴訟終結前,召集董事會議。
高院指出,吳景明在5名董事離席後,未依其他董事請求清點人數,其後現場即繼續進行表決並宣佈投票結果,因表決當時僅有吳景明等人在場,未達特別決議之法定最低出席董事人數12人,所爲決議自因欠缺最低出席董事人數之成立要件而不成立。
高院判決,確認張榮發慈善基金會2022年5月3日第八屆第12次董事會所作「選任第9屆董事」案之決議不成立。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