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慈善基金會改選董事長爭議 二審判吳景明勝訴

張榮發慈善基金會改選董事爭議,二審判吳景明勝訴。(本報資料照片

張榮發的二子張國明及三子張國政、吳景明提告主張,去年1月董事長鍾德美任期屆滿,應由改選後的吳景明任第9屆董事長;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董事過半數同意,去年4月起基金會與吳景明的委任關係存在。

吳景明等人主張,鍾德美是第8屆董事長任期至去年1月10日屆滿,基金會在去年4月17日召開第8屆第6次董事會,在場董事共9名,推舉張國政擔任主席開會,經半數以上即8名董事通過解任鐘的董事長職務,及選任吳擔任第9屆董事長。

吳男等人請求法院確認慈善基金會、鍾德美從4月18日起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另確認慈善基金會、吳景明從4月18日起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臺北地方法院判準吳景明等人的請求,鍾德美及基金會提上訴。

高院認爲,鍾德美在張國政提案後,未徵詢其他董事就變更議程動議是否附議、討論並進行表決,逕行宣告散會,具明顯重大瑕疵,難謂已合法生效,該會議因鍾離席而不行使職權,依財團法人規定,得由在場董事互推1人擔任主席,續行集會

合議庭表示,慈善基金會第8屆董事15名,經在場董事9名出席,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即8人同意,作成決議由吳景明任董事長,屬合法有效,維持一審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