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預付式消費,最高法公開徵求意見!

你在消費時是否遇到過以下情形?購買商品和服務預付充值,實際消費時卻發現服務“縮水”;商家承諾預付卡“退款自由”,消費者申請時卻被以各種理由拒絕……

爲正確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最高法6日發佈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爲2024年6月20日。

什麼是預付式消費?

最高法介紹,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規範的預付式消費是指——

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髮、美容、教育培訓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交易方式。

收款不退、丟卡不補……

這些都是無效的“霸王條款”

預付式消費中,收款不退、過期作廢、限制轉卡、丟卡不補等“霸王條款”讓消費者深惡痛絕,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對此問題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幾種無效的霸王條款。

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法院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等法律規定,認定下列格式條款無效:

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

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權利;

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後不補辦;

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

免除經營者瑕疵擔保責任和損失賠償責任;

排除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針對“捲款跑路”“套路營銷”等

徵求意見稿作出迴應

實踐中,經營者“捲款跑路”“套路營銷”或“惡意逃債”的行爲時有發生,以至於部分消費者“談卡色變”,排斥預付式消費形式。針對“套路營銷”和“捲款跑路”行爲,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規定:

經營者存在以下行爲的,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虛構或者誇大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

收取預付款後,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等。

針對“套路營銷”,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規定:

消費者支付預付款後七天內可無理由退款;

經營者誤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於消費者應當賠償的合理費用。

針對“惡意逃債”,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規定:

經營者面臨經營困難時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退款;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清算應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人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應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保護預付式消費經營模式

鼓勵誠實守信

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鼓勵消費者和經營者通過協商延長合同履行期限、轉讓合同權利、變更合同內容等方式繼續開展交易,同時也針對“遷店”“轉店”“變更店員導致信賴基礎喪失”等損害消費者權益情形規定了消費者的解除權。

“退款還息”是最常見的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關於退款還息規則,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規定:

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的,按折扣價或優惠比例,計算已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款,讓消費者享受優惠;

在確定退款利息的起算點時,保護經營者在合同履行期間享有免費使用預付款的權利,這樣雙方當事人均能實現交易目的。

徵求意見稿還對消費者因健康原因等合理原因解除合同進行規定:

消費者在支付預付款後,由於身體健康等客觀原因,不再需要合同約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例如,消費者傷殘後不再需要健身服務,老年消費者向養老機構支付預付款後病重,需要更換療養場所等等。這些情況下,應當允許消費者解除合同。

此外,針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情況,徵求意見稿規定: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向經營者支付預付款,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經營者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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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網

編輯:荔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