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環評前 四接環評應暫緩

臺電推動基隆協和發電廠改建爲天然氣發電廠,環境部17日召開四接環評初審會議前,基隆表態的民意分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基隆第四天然氣接收站十七日第六度辦理環評初審會議,會前支持、反對雙方各自表示意見。經濟部、臺電則強調,若無法及時新增電源,北東電網恐面臨供電不足風險,暗喻民衆識大體、相忍爲國,帶給環評委員巨大壓力。

惟,在缺乏明確審查標準與詳實環境資料庫,且環評委員均由環境部長圈選覈定情況下,重大開發案準駁與否由廿一位環評委員(七位爲機關代表)承擔,政治力干擾或專業盲點疑慮不絕於耳。

即便是民國一一○年藻礁公投,因政府之手干涉三接環評,引起的民意極大反撲,環評制度仍未見改革。

環評制度不改,不知還有多少自然與人文環境要被譭棄?沒有總量的上位能源政策指導,失所附麗的個案能源開發環評,根本無法確保整體環境無虞。

基此,根據議題脈絡,提供以下看法,提供決策參考:

一、個案環評,見樹不見林。對環境有影響疑慮的重大開發行爲,理論與實務上皆應遵循國家所訂的上位政策、方案或計劃實施。但若政策不明,難以建構完善的環境影響評估層級系統與相應的可信方法學,因此,在個案環評審查時,環評委員常論及「尚未釐清政策目標」,或不清楚個別開發行爲在整體政策中的定位,導致審查脫節、延宕。一系列分別提送之個案環評,對臺灣整體環境負荷累積之影響,亦無法周延考慮。

環評法所參考的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系由各主責機關辦理環評,並以外部監督、公衆評議等配套確保制度完備。

准此,建議修改現行環評法第廿六條: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其環境影響評估之有關作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考覈。

二、有法不遵,政府帶頭忽視環境。依「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等規定,能源政策、能源開發政策應實施政策環評。惟,能源整體政策僅於民國一百年馬前總統時代,曾提出「能源發展綱領政策評估說明書」,後因日本福島核災後國內電力政策調整而撤案。一○五年雖有「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政策評估說明書」,仍僅止於離岸風電評估,無法涵蓋整體能源政策。

環評法實施超過卅年,僅有不到四十案提出政策環評,一○七至一○八年兩年間更是一案未提。蔡政府所提,非核、增氣的能源政策也當然沒有按照「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業規範」,評估環境之涵容能力、自然生態及景觀、國民健康及安全、土地資源之利用、水資源體系及其用途、文化資產、國際環境規範、社會經濟等面向,甚至非核政策下的成本與風險都欠缺評估,種下今日三接、四接等等爭議。

三、政府各部門要有ESG的E(環境)基因,不只是環境部。環評法目前的機制是由環境部獨攬環評業務,且享有否決開發之權力。問題是,僅有環境部熟悉「環境影響評估」,最瞭解業務的各機關反而無須認識環評與其過程的環境考量。加以各機關未被要求、罕於辦理環評法第四條之政策環評,形成開發與環境單位間的對立,難以合作。

政策環評應由各主責機關提出,環境部沒有能力越俎代庖。各機關的環境基因如果無法透過政策環評呈現,認識並凸顯ESG當中的環境考量,臺灣的永續發展就是奢言,不負責任的瞎搞。

不進行能源政策環評,以個案擊破方式,遂行政治意志,是行政機關上下一體輕視法制,敗壞法治的劣行,國會不應視而不見。環評法修法,強化政策環評及執行,實現政策環評引導開發、重塑優質的環評制度刻不容緩。在此之前,四接環評應予暫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