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專欄-延攬海外專業人才 領就業金卡租稅優惠多多
近年政府致力於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更推出了許多獎勵或優惠的措施,希望透過交流帶動國內相關領域技術提升。其中備受矚目者,即爲「薪資所得總額超過300萬元部分一半免稅」以及「計算基本稅額時海外所得可不予計入」優惠。對象包括取得「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特專許可)」,或「就業金卡」之特定專業國外人才。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應由僱主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且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7條規定,許可期間可由最長三年延長至五年。
或外國人適用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一款並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八大特定專業領域,可上網申請結合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以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的就業金卡。成功領取金卡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不再如以往持工作許可證僅得受僱於單一僱主,而可自由接案,增添許多工作彈性。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已核發1,367張就業金卡,其中以經濟領域882人爲最多,佔總核發數的64%。
符合上述資格之外僑,其直系尊親屬來臺探親簽證停留期間最長可以放寬至一年,且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20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領有居留證明者,即可提早加入健保,不必六個月等待期,使其家人在臺生活更便利之外,自民國107年起,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各該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額;並其海外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適用年度以三年爲限。如有當年度無法適用之情形,其租稅優惠遞延留用期間將自首次符合資格之年度起,依時序計算,不得中斷,以五年爲限。
另外,108年財政部特別放寬優惠的條件,凡外僑繫於民國107年前首次來臺者,只要取得上述特專許可,而且該首次聘僱合約期間涵蓋民國107年度,得認適用該租稅優惠。
舉例說明,外僑甲於民國106年首度來臺工作,年薪620萬元,減去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後,原應稅薪資所得總額爲600萬,期間居留臺灣每年滿183天,但在108年始取得就業金卡,因其107年即符合租稅優惠條件,故107年便認定爲甲適用租稅優惠的第一年,而不是自108年起算。故甲的107年個人應稅薪資所得總額即可以自600萬元降低爲450萬元。假設甲於109年因故在我國停留天數未滿183天以致該年不適用優惠,甲最遲可將這次優惠遞延留用至111年。
另綜上所述,在臺工作之外僑,應隨時注意相關租稅優惠與適用年度的法令規定,或尋求專業人士協助,及時向轄區國稅局申請適用,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