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明擬修法 假釋犯判6個月以下微罪回籠可裁量

政院明擬修法假釋犯回籠可裁量(Kolas臉書擷圖)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決議,假釋中再犯微罪即遭撤銷假釋,不合比例原則。建議修正刑法第78條,使撤銷假釋有裁量空間。行政院會明擬通過修法,落實相關決議內容,假釋犯若遭判6個月以下微罪,回籠與否可有裁量空間。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有關「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是因爲依據現行刑法規定,任何假釋中人若故意犯罪,一律撤銷假釋,必須關回監獄;但實務上常發生迴歸社會的假釋人,因觸犯輕微罪名而導致撤銷其假釋,有違比例原則,不利更生。

她說,爲配合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考量假釋制度原本就是爲促使受刑人悔改而設,將增訂裁量權,即針對僅遭判刑6個月以下的假釋犯在假釋期間犯罪的裁量撤銷假釋之規定。

Kolas也說,另針對近年妨害公務的案件數量增加,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風險大增,也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並提高罰金。另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修正草案,是爲配合修正刑法,所以連帶修正施行適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