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擬修法放寬刑事補償範圍 人身自由未受限制也可聲請
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大幅放寬刑事補償的適用範圍,現行只有獲無罪判決前,受到羈押等人身自由拘束的受害人可申請補償,未來只要被判刑確定後又獲改判無罪,即可申請補償。
政務委員羅秉成受訪時,以陳龍綺案爲例,陳龍綺 2009年被控乘機性交罪,2013年判刑4年確定,後經申 請再審,2014年改判無罪。陳龍綺因從未被羈押,有期 徒刑也尚未執行,現行法律無法申請任何賠償,但遭判有罪,已對受害人造成極大影響,因此修法將放寬刑事 補償適用範圍。
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表示,這次修法將大幅放寬刑 事補償的適用範圍,依特別救濟程序裁判無罪確定前,曾確定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未宣告緩刑的有期徒刑,除人身自由受拘束的無辜受害人可請求補償外,因偵查、審判過程或判決結果,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無辜受害人,其人身自由以外的人格法益有重大損失,且無法聲請國家賠償時,也可以聲請刑事補償。
丁怡銘說,草案將回溯適用2年,使無辜受害人得 追溯請求補償,以強化救濟機制。此外,賦予無辜受害 人可以選擇補償金支付方式,除現有一次性支付外,並增訂可以請求分期支付。
丁怡銘說,草案使受理補償事件的機關得以彈性審 酌補償金額,就無辜受害人已繳罰金、易科罰金、沒收或追徵有拍賣物賣得價金等情形,修正給予1至2倍的補 償金額,以具體平復損害。(編輯:蘇龍麒)